損害賠償
桃園簡易庭(民事),桃司小調字,113年度,1716號
TYEV,113,桃司小調,1716,202409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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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桃司小調字第1716號
聲 請 人 王韋傑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柏仰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113年8月26
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當事人欄中關於「王幸傑」之記載,應更正為「王韋傑」。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 用之,非訟事件法第20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6  日 桃園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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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