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桃園簡易庭(刑事),桃秩字,113年度,136號
TYEM,113,桃秩,136,20240930,1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裁定
113年度桃秩字第136號
移送機關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
被移送劉子睿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11
3年9月7日蘆警分刑社字第1130032114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劉子睿無正當理由,攜帶類似真槍之玩具槍,而有危害安全之虞,處罰鍰新臺幣9,000元。
扣案刑警背心1件、類似真槍之玩具槍(含彈匣)1把沒入。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劉子睿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
㈠時間: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11時14分許。 ㈡地點:桃園市○○區○○路000號(大古山福安宮停車場   內)。
㈢行為:無正當理由身穿刑警背心1件,並攜帶類似真槍之玩     具槍1把,而有危害安全之虞。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事證證明屬實:
被移送劉子睿於警詢時之陳述。
㈡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
㈢槍枝性能檢測報告。
㈣現場照片6張。
三、被移送人於警詢時雖另辯稱:僅出於收藏、角色扮演之用, 遂攜帶刑警背心、玩具槍並放於車輛之後車廂及副駕駛座並 未拿下車。惟依卷附扣案之玩具槍照片以觀,該玩具槍外觀 、尺寸與真槍近似,若非近距離觀察,應難辨真偽,足使一 般人懷疑為真槍而心生畏懼,衡以被移送人在上揭時、地, 取出其所攜帶之玩具槍行為,客觀上顯有危害安全之虞,且 收藏、角色扮演之用亦非攜帶之正當理由。又證人李瑋白證 稱背心、玩具槍從後車廂拿出來,穿完又放回去,我後來跑 去買東西吃,從遠處看他好像又把玩具槍拿出來介紹給其他 人等語,足見若僅為收藏、角色扮演之用,被移送人實無攜 帶外出且向他人展示之必要,故被移送人所辯自難採信。是 核被移送人攜帶類似真槍之玩具槍,並無正當理由,係違反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5條第3款之規定,應依法論處。爰審酌



被移送人違反本法之原因、手段、違反義務之程度、上開行 為所生之危害、素行暨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 示之處罰,以資懲儆。
四、另扣案之類似真槍之玩具槍1把、刑警背心1件,係被移送人 所有供其違反本法行為所用之物,業據其供明在卷,審酌扣 案類似真槍之玩具槍1把、刑警背心1件之價值及被移送人上 開違序行為所生危害,認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2條第3項 前段之規定沒入。
五、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65條第3款、第22條第3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王子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許寧華

附錄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法條全文: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5條第3款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一萬八千元以下罰鍰:
三、無正當理由,攜帶類似真槍之玩具槍,而有危害安全之虞者 。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