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請求分割遺產
柳營簡易庭(民事),營簡調字,113年度,71號
SYEV,113,營簡調,71,202409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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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營簡調字第71號
聲 請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訴訟代理人 徐良
相 對 人 林國男


林秀霞

林棋

林建安
林嘉燕
林美君
楊孟軒
楊睿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等事件,本院柳營簡易庭裁定如
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390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2節相關規 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原告之訴,有起訴不 合程式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 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亦為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 款所明定。次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 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 1第1項、第2項前段亦有明文。又債權人代位債務人對於第 三債務人起訴,代位權僅為債權人對於債務人與第三債務人 間之權利義務關係,非構成訴訟標的之事項;計算其訴訟標 的價額,應就債務人與第三債務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定之。二、經查,原告本於債權人之地位,代位其債務人即訴外人林財 發提起本件訴訟,請求代位分割林財發與被告就訴外人即渠 等被繼承人楊悅枝所遺如起訴狀附表所示之遺產(下稱系爭 遺產),依前開說明,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應以被代位人林 財發因分割系爭遺產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原告另請求



林財發、被告應先就起訴狀附表編號1之土地辦理繼承登記 部分,自經濟上觀之,因訴訟目的一致,則不併算價額。原 告主張林財發對系爭遺產之應繼分比例為6分之1,而系爭遺 產總值合計為3,662,066元,有財政部南區國稅局遺產免稅 證明書可參,林財發因分割系爭遺產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 610,344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610,344元,應徵收 第一審裁判費6,72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1,330元,尚應補 繳第一審裁判費5,3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 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陳協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洪季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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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