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分割遺產等
柳營簡易庭(民事),營簡調字,113年度,64號
SYEV,113,營簡調,64,202409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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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營簡調字第64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被 告 李榮川
李葉蘭
榮發
李金蓮
李家柔
鄭金桂

李宗憲
李政達
蘇李愼
陳李珠
袁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等事件,本院柳營簡易庭裁定如
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2,200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2節相關規 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原告之訴,有起訴不 合程式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 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亦為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 款所明定。次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 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 1第1項、第2項前段亦有明文。又債權人代位債務人對於第 三債務人起訴,代位權僅為債權人對於債務人與第三債務人 間之權利義務關係,非構成訴訟標的之事項;計算其訴訟標 的價額,應就債務人與第三債務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定之。二、經查,原告本於債權人之地位,代位其債務人即訴外人李榮 輝提起本件訴訟,請求李榮輝與被告就訴外人即渠等被繼承 人李貧所遺如附表所示土地(下稱系爭遺產)辦理繼承登記後



,分割系爭遺產,而原告代位李榮輝請求分割系爭遺產,依 前開說明,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應以被代位人即李榮輝因分 割系爭遺產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原告另請求李榮輝、 被告應先就系爭遺產辦理繼承登記部分,自經濟上觀之,因 訴訟目的一致,則不併算價額。原告主張其債務人李榮輝對 系爭遺產之應繼分比例為9分之1,而系爭遺產之公告土地現 值如附表所示,有系爭遺產土地登記謄本可查,以此為計算 基準,李榮輝因分割系爭遺產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新臺幣 (下同)374,559元(計算方式詳如附表所示),是本件訴訟標 的價額核定為374,559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080元,扣 除原告已繳納之1,880元,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2,2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 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陳協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洪季杏               
附表: 編號 地號土地 面積 (平方公尺) 113年度公告土地現值 (每平方公尺/新臺幣) 權利範圍 依李榮輝應繼分比例9分之1所計算其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元以下,四捨五入) 1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430.35 6,984元 83100分之7445 29,919元 (430.35×6,984元×7445/83100×1/9≒29,919元) 2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0.89 12,200元 83100分之7445 108元 (0.89×12,200元×7445/83100×1/9≒108元) 3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374.71 9,166元 83100分之7445 34,190元 (374.71×9,166元×7445/83100×1/9≒34,190元) 4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288.47 7,200元 1分之1 230,776元 (288.47×7,200元×1/1×1/9=230,776元) 5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342.83 8,461元 83100分之7445 28,875元 (342.83×8,461元×7445/83100×1/9≒28,875元) 6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379.92 11,099元 83100分之7445 41,976元 (379.92×11,099元×7445/83100×1/9≒41,976元) 7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86.68 10,100元 83100分之7445 8,715元 (86.68×10,100元×7445/83100×1/9≒8,715元) 合計 374,55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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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