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管線安設權存在
柳營簡易庭(民事),營簡字,113年度,571號
SYEV,113,營簡,571,202409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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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營簡字第571號
原 告 曾李談
被 告 曾明乾


上列原告與被告曾明乾間請求確認管線安設權存在事件,原告起
訴雖主張以在被告所有土地有管線安設權之面積(67平方公尺)
公告現值計算主張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63,578元,
並據繳納裁判費2,870元,惟查:
㈠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
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
之利益為準;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者,以第466條所定不
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
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12分別定有明文。又管線安設
權之行使,在土地所有人方面,為其所有權之擴張,在鄰地所
有人方面,其所有權則因而受限制,是因管線安設權涉訟,如
主張管線安設權之人為原告,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其利用土地
設置管線通行鄰地所增之價值為準。
㈡本件原告起訴請求確認對被告所有坐落臺南市○○區○○段00000地
號土地如起訴狀附圖編號A範圍部分之土地有管線安設權存在
(並主張其所有坐落臺南市○○區○○里00鄰○○○0號建物僅能透過
該部分土地連接北方之台南市麻豆區柚安路一段自來水公司
大水管),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如有本件管線安設權
所獲利益核定之,而非以原告所主張確認管線安設面積之公告
現值核定。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查報原告因本件
管線安設權所獲利益若干(應提出正式之估價資料或聲請送鑑
定),如原告未能查報,則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核
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165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
,扣除原告已繳納2,870元,尚需補繳14,465元,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
向本庭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餘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童來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吳昕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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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自來水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