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分割遺產
柳營簡易庭(民事),營簡字,113年度,386號
SYEV,113,營簡,386,202409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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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營簡字第386號
聲 請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覽本院柳營簡易庭113年度營簡字第386號卷宗
,本院柳營簡易庭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債務人侯信安(本件受訴訟告知即 被代位人)之債權人,請准予聲請人閱覽本院柳營簡易庭11 3年度營簡字第386號卷宗,以利聲請人知悉本件分割標的以 利進行強制執行程序等語。
二、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 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 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 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所謂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係指第三人就該訴訟卷內文書有 公法上或私法上之利害關係而言,不包括經濟上、情感上或 其他事實上之利害關係在內(最高法院112年度台抗字第953 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聲請人並非本院113年度營簡字第386號代位分割遺產 事件之當事人,且未提出其經當事人同意閱覽卷宗之證明; 又依聲請人上開聲請意旨,聲請人主張其為侯信安之債權人 ,其係為實現債權而聲請閱卷,此僅屬經濟上利害關係,聲 請人復未提出其他可供本院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其有法律 上之利害關係,是依上開規定,聲請人本件聲請,於法尚有 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吳彥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王岫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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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