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營簡字第318號
上 訴 人 游子敬
訴訟代理人 許麗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周曉羚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3年8月23日113年度營簡字第318號
第一審判決不利於其之部分不服,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87,375元,應徵收第二
審裁判費1,500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
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未於上訴
狀表明上訴理由,併應速予補正,並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
出繕本到院,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吳彥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王岫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