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判決
113年度營簡字第287號
原 告 郭清賀
訴訟代理人 王廉鈞律師
蘇敬宇律師
蘇明道律師
被 告 趙永利
趙世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經本院柳營簡易庭於民國113
年8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趙永利應將坐落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上如附 圖所示編號A部分(面積49平方公尺)之地上物、如附圖所示 編號A部分上方及下方斜線部分之水泥地(上方水泥地面積56 平方公尺、下方水泥地面積20平方公尺),暨如附圖所示粉 紅色線條之鐵皮圍牆拆除,並將土地騰空返還予原告及其他 共有人。
二、被告趙世豪應將坐落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上如附 圖所示編號B部分(面積62平方公尺)之地上物移除,並將土 地騰空返還予原告及其他共有人。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四、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減 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不變更訴訟標的,而 補充或更正事實上或法律上之陳述者,非為訴之變更或追加 ,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3款、第256條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原告起訴原聲明第1項、第2項聲明為:「㈠被告趙永 利應將坐落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 上如原告民事起訴狀附圖所示編號A部分(面積約50平方公尺 ,應以地政機關實測面積為準,下稱系爭平房)之地上物拆 除,並將土地騰空返還予原告及其他共有人。㈡被告趙世豪 應將坐落系爭土地上如原告民事起訴狀附圖所示編號B部分( 面積約40平方公尺,應以地政機關實測面積為準,下稱系爭 貨櫃)之地上物移除,並將土地騰空返還予原告及其他共有 人。」經臺南市佳里地政事務所現場勘驗測量後,原告於民 國113年8月22日具狀變更聲明為:「㈠被告趙永利應將坐落 系爭土地上如附圖所示編號A部分(面積49平方公尺)之地上
物、如附圖所示編號A部分上方及下方之水泥地(上方水泥地 面積56平方公尺、下方水泥地面積20平方公尺,下稱系爭水 泥地),暨如附圖所示粉紅色線條之鐵皮圍牆(下稱系爭圍牆 )拆除,並將土地騰空返還予原告及其他共有人。㈡被告趙世 豪應將坐落系爭土地上如附圖所示編號B部分(面積62平方公 尺)之地上物移除,並將土地騰空返還予原告及其他共有人 。」核原告所為上開聲明變更,係屬擴張其應受判決事項之 聲明,就更正請求拆除之系爭平房、貨櫃之面積部分,則僅 屬更正事實上陳述,核與前開規定,均無不合,應予准許。二、原告起訴主張:原告為系爭土地之共有人之一,被告趙永利 所有之系爭平房、系爭水泥地、系爭圍牆分別無權占用系爭 土地如附圖所示編號A部分土地(面積49平方公尺)、編號A部 分土地外如附圖所示斜線部分土地(上方水泥地面積56平方 公尺、下方水泥地面積20平方公尺),如附圖所示粉紅色線 條部分土地,被告趙世豪所有系爭貨櫃則無權占用系爭土地 如附圖所示編號B部分土地(面積62平方公尺),爰依民法第8 21條及第767條第1項中段、前段請求被告拆除、移除其所有 之上開地上物,並將系爭土地騰空返還予原告及其餘共有人 。並聲明:㈠如主文第1項、第2項所示。㈡原告願供擔保,請 准宣告假執行。
三、被告等則以:
㈠被告趙永利:同意拆除。
㈡被告趙世豪:系爭貨櫃為被告趙世豪所有,同意移除系爭貨 櫃。
四、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為被告所不爭執,並有系爭土地土地 登記謄本、現場照片、臺南市佳里地政事務所113年8月2日 所測量字第1130068176號函檢附之土地複丈成果圖、本院柳 營簡易庭113年8月7日公務電話紀錄等件在卷可證,堪信為 真實,被告趙永利、趙世豪亦均同意拆除渠等占用系爭土地 之地上物,是原告依民法第821條及第767條第1項中段、前 段請求被告趙永利拆除系爭平房、系爭水泥地、系爭圍牆, 請求被告趙世豪拆除系爭貨櫃,並將系爭土地返還予原告及 系爭土地其餘共有人,均為有理由,應予准許。五、訴訟費用,由敗訴之當事人負擔;共同訴訟人,按其人數, 平均分擔訴訟費用,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1項分別 定有明文。本件為被告敗訴之判決,訴訟費用即應由被告負 擔,爰判決如主文第3項所示。又本件係屬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第1項簡易訴訟事件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 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原告陳明願供擔保 聲請宣告假執行,僅係促使本院職權之發動,並無准駁之必
要,附此敘明。
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第2項、第78條、第85條第1項、第389條第1項第3款,判決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陳協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洪季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