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柳營簡易庭(民事),營簡字,113年度,132號
SYEV,113,營簡,132,202409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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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營簡字第132號
上 訴 人 黃舒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劉勝旗等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8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
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987,277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6,1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臺南市○○區○○里○○路○段000號)
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童來好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南市○○區○○
里○○路○段00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吳昕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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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