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房屋等
柳營簡易庭(民事),營簡字,112年度,743號
SYEV,112,營簡,743,202409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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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營簡字第743號
原 告 梁鏜義
梁艷娥
梁艷姿
陳梁艷淑
秀珍
梁蜜雪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李兆隆律師
原 告 梁秀芬
被 告 梁鏜
訴訟代理人 方文賢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陳協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洪季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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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