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柳營簡易庭(民事),營簡字,112年度,560號
SYEV,112,營簡,560,202409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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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營簡字第560號
原 告 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訴訟代理人 張瑛婷
被 告 連芝萱(即連啓良之承受訴訟人)

連啓宏(即連啓良之承受訴訟人)

連郁潔(即連啓良之承受訴訟人)


連珮伶(即連啓良之承受訴訟人)

連珊蒂(即連啓良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柳營簡易庭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被告連芝萱本人為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
,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
訟以前當然停止,民事訴訟法第170條定有明文。次按當事
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
訟,同法第178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連芝萱(民國00年0月00日生)於本件訴訟繫屬中
成年,原法定代理人溫倩倩之代理權消滅,然迄未據當事人
具狀聲明承受訴訟,爰依首揭規定,由本院依職權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吳彥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王岫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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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