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簡字,113年度,360號
PCEV,113,板簡,360,202409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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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簡字第36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若羲
王怡文

林政宏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李峙錡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明燕忠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8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
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789,869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8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時瑋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詹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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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