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簡字,113年度,2451號
PCEV,113,板簡,2451,202409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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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簡字第2451號
原 告 沈宛瑩
訴訟代理人 陳郁婷律師
林晏安律師
被 告 非凡不動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榮翠華
被 告 謝政峯
周詠璇
包倫賓

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
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
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訴訟標的
之價額不能核定者,以第466 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
額數加10分之1 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第1 、2 項、第77
條之2 第1 項本文、第77條之12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訴之聲
明為:①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26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
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②被告應交
付新北市板橋區南雅西路一段D樓E6戶20樓預售屋之不動產說明
書予原告,其訴訟標的均非對於親屬關係及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
張,自屬因財產權而起訴。又前揭訴之聲明②,應屬因財產權而
涉訟,且其訴訟標的之價額為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
12之規定,其訴訟標的價額各應核定為165萬元。至原告另請求
被告連帶賠償新臺幣(下同)26萬元部分,其訴訟標的金額為26
萬元,合計為191萬元(計算式:165 萬元+26萬元=191萬元)。
爰核定系爭訴訟標的價額191萬元,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葉子榕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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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非凡不動產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不動產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