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簡字,113年度,2417號
PCEV,113,板簡,2417,202409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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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簡字第2417號
原 告 唐允中


被 告 唐怡德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480,000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5,1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得抗告。
書記官 魏賜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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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