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簡字,113年度,2413號
PCEV,113,板簡,2413,202409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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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簡字第2413號
原 告 林寒雨桐
被 告 穗積愛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2,712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2,3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彥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宜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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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