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信用卡帳款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簡字,113年度,2305號
PCEV,113,板簡,2305,202409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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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簡字第2305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訴訟代理人 趙文章
原告與被告呂謙泰間請求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
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46,720元(計算式
如附表),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8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
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4,350元。
二、應提出準備書狀1件(須表明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訴訟
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及繕本2份。
三、應提出被告遲延繳款之信用卡帳單及清償明細。
中華民國113年9月9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江俊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9月9日
書記官 林宜宣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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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