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簡字,113年度,2299號
PCEV,113,板簡,2299,202409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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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簡字第2299號
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訴訟代理人 施藝嫻
林裕翔
原告與被告耿宇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3,
135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6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庭補繳
,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9月9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江俊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9月9日
書記官 林宜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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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