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簡字,113年度,2166號
PCEV,113,板簡,2166,202409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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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簡字第2166號
原 告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被 告 陳奕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次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 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民 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24條分別定有明文。二、查本件依原告所提出的信用貸款契約,其上記載雙方就本件 契約之涉訟,合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本院卷 第27頁;條款第19條),故本件應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 一審管轄法院,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 合意管轄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 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沈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吳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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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