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租賃房屋等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簡字,113年度,1196號
PCEV,113,板簡,1196,202409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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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簡字第1196號
原 告 吳宗霖

訴訟代理人 享富安居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嘉玉

複代理人 鄭岫展
被 告 蔣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租賃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零捌拾玖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追加之訴。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起訴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 其他要件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 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第6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於民國113年10月17日就原起訴狀所載聲明第2項 追加請求被告給付共新臺幣(下同)127,568元。是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合併起訴時系爭房屋之價額約2,423,974元及加 計請求給付積欠費用127,568元,共計為2,551,542元,應徵 收裁判費26,344元,扣除原告已繳納25,255元,仍應補繳1, 089元,是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金 額,逾期不繳,即駁回此部分之請求。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白承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製作。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羅尹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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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享富安居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