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救字,113年度,33號
PCEV,113,板救,33,202409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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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救字第33號
聲 請 人 DUERME MELANIE MAYOR (中文名杜兒米)

代 理 人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邱榮英律師
相 對 人 吳正吉
上列聲請人因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經財團法人法 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 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 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民事訴 訟法第107條第1項及法律扶助法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人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無資力支出訴 訟費用,業據其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新北分會准予 扶助證明書(全部扶助),又依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及檢附 證物形式觀之,亦非顯無勝訴之望,是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 ,認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法律扶助法第63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白承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羅尹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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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