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管理費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小字,113年度,3161號
PCEV,113,板小,3161,202409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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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小字第3161號
原 告 皇勝秀鼎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陳明利
訴訟代理人 曾秀鳳
原告與被告劉羽瑄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5,764元,應徵
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未補
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9月18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江俊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9月18日
書記官 林宜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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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