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小字,113年度,2449號
PCEV,113,板小,2449,202409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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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板小字第2449號
原 告 陳妍蓁
被 告 李孝濬 住○○市○○區○○街00號2樓(指定 送達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
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112年度附民字第2372號
),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1,965元,及自民國112年12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理由要領
一、兩造不爭執事項:
  本件的原因事實、所受損害,均如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124 9號刑事判決所載,被告的行為係對於詐欺集團提供助力, 為共同侵權行為人,應對原告負損害賠償責任。二、被告的行為在法律上屬於幫助詐欺集團詐欺取財、洗錢,且 其行為係導致原告受損害的原因之一,其幫助詐欺集團造成 原告損害,應屬共同侵權行為人,原告所受之損害與被告之 行為間,有相當因果關係,是被告自應對原告所受之財產損 害即新臺幣21,965元(依112年度金訴字第1249號刑事判決認 定原告匯款金額合計應為21,965元,原起訴書合計金額21,9 80元為誤載)負損害賠償責任,逾此之請求則屬無據,應予 駁回。
三、本件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而由本院刑事庭移送民事庭者, 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2項之規定,不需徵收裁判費,且至 本件言詞辯論終結時,亦未發生其他訴訟費用,故本件不予 諭知訴訟費用之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沈 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庭(新北市○○區○○路○段00巷0號)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違背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未依上揭期間補提合法上訴理由者,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



上訴。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吳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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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