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板小字第2353號
原 告 許琇雯
被 告 吳健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2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壹仟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白承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羅尹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