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小字,113年度,2039號
PCEV,113,板小,2039,202409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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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板小字第2039號
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被 告 陳建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13年8月6日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貳仟捌佰捌拾玖元,暨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理由依法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  日 書 記 官 葉子榕




附表一
編號 尚欠本金 利息 違約金 年利率 起訖日 年利率 起訖日 1 22,889元 2.095% 自112年12月5日起至 113年3月4日止 0.2595% 自113年1月5日起至113年3月20日止 2.595% 自113年3月5日起至 113年3月20日止 0.272% 自113年3月21日起至113年7月4日止 2.720% 自113年3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 0.544% 自113年7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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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