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車輛等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簡字,112年度,3338號
PCEV,112,板簡,3338,202409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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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板簡字第3338號
原 告 梁約翰
訴訟代理人 楊志航律師(法律扶助)
被 告 劉祖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車輛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所謂住所,需要當事人對於該地具有久住之意思,又一般而 言,戶籍地為決定選舉、教育、兵役、補助等權利義務之準 據,通常即推定為住所,查本件被告戶籍地位於臺北市士林 區,有原告所提出之被告戶籍謄本附卷可稽,又被告陳稱: 我住在士林,板橋的地址是店面的地址等語(詳見公務電話 紀錄),故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原則自應由臺 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又本院檢視原告所提出之證據,並沒 有充足的證據顯示本院有因為特別管轄籍之規定而取得管轄 權,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 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沈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吳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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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