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板橋簡易庭(刑事),板秩字,113年度,199號
PCEM,113,板秩,199,202409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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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裁定
113年度板秩字第199號
移送機關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
被移送人 游鎮榮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中華民
國113年8月21日新北警中刑字第1135287636號移送書移送審理,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游鎮榮無故撥打警察機關報案專線,經勸阻不聽,處罰鍰新臺幣參仟元,處罰鍰新臺幣壹仟元。
事實及理由
一、上列被移送人游鎮榮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 為:
㈠時間:民國113年8月13日9時許。
㈡地點:新北市○○區○○路000號。
㈢行為:無故撥打警察機關報案專線,經勸阻不聽者。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事證證明屬實:
㈠被移送人於警詢時之陳述。
㈡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景安派出所113年8月20日職務報 告、同所受理民眾110報案案件紀錄、調查筆錄及監視器錄 影擷圖照片各1份。
三、核被移送人上開所為,係該當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5條第4款 所定無故撥打警察機關報案專線經勸阻不聽之違序行為。本 院審酌被移送人所為無故撥打警察機關報案專線,經勸阻不 聽,所為實非可取,然考量其有身心障礙,兼衡被移送人態 度、違序動機、手段、過程、情節、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及 家庭經濟狀況勉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裁罰。四、爰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1項、第85條第4款,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白承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羅尹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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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