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及選任訴訟代理人
最高行政法院(行政),聲字,113年度,471號
TPAA,113,聲,471,202409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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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13年度聲字第471號
聲 請 人 佑達保險經紀人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謝明星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財政部中區國稅局間營業稅事件,對於本
院113年度抗字第48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113年度聲再字第297
號),並聲請訴訟救助及選任訴訟代理人,關於聲請訴訟救助及
選任訴訟代理人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聲請駁回。
二、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而聲請訴訟救助者,關於無 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提出可使行政法院信其主張為 真實且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或提出受訴行政法院管 轄區域內有資力之人出具之保證書以代釋明,此觀行政訴訟 法第102條第2項、第3項及第176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4條 之規定自明。而所謂無資力,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上 之信用者而言。次按「下列各款事件及其程序進行中所生之 其他事件,當事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三、向最高 行政法院提起之事件。」行政訴訟法第49條之1第1項第3款 定有明文,且依第49條之3第1項規定:「第49條之1第1項事 件,當事人無資力委任訴訟代理人者,得依訴訟救助之規定 ,聲請行政法院為其選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因此,關於 選任訴訟代理人之聲請,自應就無資力委任訴訟代理人之事 由釋明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公司法人,自非財團法人法律 扶助基金會(下稱法扶基金會)之扶助對象,且已依法辦理 解散及清算而不存在,自須由其清算代表人主張其事。又聲 請人之代表人積欠民間債務新臺幣800萬元,並提出代表人 謝明星及黃○○11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全國 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為證。經查,聲請人僅泛稱其代 表人有積欠債務,所提出代表人個人或與其無關之黃○○112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 查詢清單,均僅顯示其代表人個人或無關者於該年度登記在 冊財產及所得等部分資產情形,無法說明聲請人全面資力之 狀況,不足以釋明聲請人有何缺乏經濟上之信用,無資力繳 納本件訴訟費用之事實。又經本院依職權向法扶基金會查詢 結果,亦無聲請人以無資力為由聲請法律扶助而經准許情事 ,有該基金會民國113年8月20日法扶總字第1130001713號函



在卷可稽。是以,聲請人就無資力部分,既未能盡釋明之責 ,其訴訟救助聲請自無從准許,並因本件不符訴訟救助之要 件,依首開規定及說明,聲請人聲請本院選任訴訟代理人, 亦無從准許,均應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1項、第78條,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6  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陳 國 成 
法官 簡 慧 娟
法官 高 愈 杰
法官 蔡 如 琪
法官 林 麗 真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邱 鈺 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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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佑達保險經紀人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