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返還不當得利聲請再審
最高法院(民事),台聲字,113年度,973號
TPSV,113,台聲,973,202409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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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台聲字第973號
聲 請 人 張淑晶 另案於法務部矯正署臺中女子監獄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盧雪玉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對於中
華民國113年2月22日本院裁定(112年度台上字第2754號),聲
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對於本院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 第2項規定預納裁判費;如其前訴訟程序應委任律師為訴訟 代理人,並應依同法第507條準用第505條、第466條之1第1 項前段規定,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本件聲請人對前訴訟程序其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之本 院112年度台上字第2754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未據預納裁 判費及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前經本院以裁定命於裁定送 達後10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13年6月5日送達聲 請人,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據。其雖聲請訴訟救助,惟經本院 以113年度台聲字第718號裁定予以駁回,該裁定亦於113年8 月5日送達聲請人,亦有送達證書足稽。茲已逾相當期間, 聲請人仍未補正,其聲請再審自非合法。
二、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 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9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盧 彥 如
法官 吳 美 蒼
法官 蔡 和 憲
法官 陳 容 正
法官 周 舒 雁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李 嘉 銘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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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