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台抗字第615號
抗 告 人 鍾春枝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鍾勇勝間請求分割遺產等事件,聲請返還
溢繳裁判費,對於中華民國113年5月7日臺灣高等法院裁定(108
年度家上字第269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法院之通知,其內容如足認係法院對於有關訴訟事件或非 訟事件之意思表示者,其性質即與裁定無異,當事人得對之 提起抗告。本件抗告人聲請原法院退還裁判費,原法院以民 國113年5月7日院高民禧108家上269字第1130005845號函, 通知抗告人所請礙難辦理,其內容為原法院駁回抗告人聲請 退還已繳裁判費之意思表示,核其性質與裁定無異,依上說 明,抗告人得對之提起抗告,合先敘明。
二、次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 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定有明文。又原告撤回其訴 者,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其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撤回 者,得於撤回後3個月內聲請退還該審級所繳裁判費3分之2 。前項規定,於當事人撤回上訴或抗告者準用之。民事訴訟 法第83條亦有明文。而請求分割遺產之訴,其訴訟標的之價 額,應依全部遺產於起訴時之總價額,按原告應繼分之比例 定之,上訴利益亦應依此標準計算。且民法第1164條所定之 遺產分割,係以整個遺產為一體為分割,目的在廢止遺產全 部之公同共有關係,非旨在消滅個別財產之公同共有關係, 其分割方法應對全部遺產整體為之,是以當事人對分割判決 一部聲明不服,提起上訴,其上訴效力應及於訴之全部。至 部分繼承人提起分割遺產之本訴後,他繼承人如另就遺產本 於自己繼承權所生之分割請求權,提起反訴請求遺產分割, 雖其應分割者均為同一被繼承人之遺產,但係基於兩造當事 人各自之請求權,與本訴訴訟標的不同,於反訴原告撤回反 訴前,仍應對之徵收裁判費。
三、查相對人起訴請求分割兩造之被繼承人鍾葉秀英之遺產,訴訟標的價額應依鍾葉秀英全部遺產於起訴時之總價額,按相對人應繼分比例定之,抗告人與他繼承人鍾炘倫、鍾炘儒(下稱鍾炘倫2人)於第一審提起反訴,同應按其等提起反訴時之遺產總價額,依其等應繼分之比例定之,上訴利益亦應依此標準計算。鍾葉秀英之遺產如原法院108年10月17日108年度家上字第269號裁定附表所示,相對人起訴時之總價額為新臺幣(下同)867萬3,757元,扣除支出喪葬費用26萬8,310元,按相對人應繼分1/3計算訴訟標的價額為280萬1,816元;而抗告人與鍾炘倫2人提起反訴時遺產總價額為857萬8,604元,加計抗告人主張應計入遺產之不動產價值185萬1,141元,扣除前揭喪葬費用支出,按抗告人與鍾炘倫2人應繼分2/3計算訴訟標的價額及上訴利益均為677萬4,290元(應徵第一、二審裁判費分別為6萬8,122元、10萬2,183元)。經第一審就本訴部分判決依該判決附表一方法分割,反訴部分則判決抗告人、鍾炘倫2人全部敗訴。抗告人就第一審判決不利部分全部提起第二審上訴,並於110年4月20日撤回其反訴之起訴,惟兩造上訴二審後,鍾炘倫2人抗辯抗告人對鍾葉秀英負有160萬元之不當得利債務,亦應計入遺產計算分割,經原審判決認定其此部分主張為有理由,應先予扣還,則抗告人就其第二審判決不利部分提起第三審上訴,亦應就該債權列入遺產徵收裁判費,故抗告人上訴第三審之利益即包含本訴分割遺產之訴訟標的價額加上應扣還之160萬元債務,合計為333萬5,149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為5萬1,099元)。準此,抗告人歷時三審應繳納裁判費為22萬1,404元(68,122+102,183+51,099=221,404)。抗告人雖陳稱其已繳納二、三審裁判費各10萬2,183元、補繳三審裁判費7,871元,惟原法院已退還抗告人繳納第三審裁判費中2萬5,394元,有111年9月30日院彥民禧108家上269字第1110012282號函可稽(見原審卷三第213頁),合計其僅繳納裁判費18萬6,843元,並無溢繳裁判費之情事,即無從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返還,原法院依此發函通知抗告人無法退還其已繳裁判費,並無違誤。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聲明廢棄,非有理由。末查,抗告人於上訴第二審後雖已於110年4月20日撤回反訴之起訴,然遲至113年5月23日始以其已撤回反訴而主張原法院應返還溢收第二審裁判費,顯逾撤回後3個月期間,亦不符同法第83條之規定,故無應退還裁判費之可言,附此敘明。四、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 1項、第449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1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 吳 麗 惠
法官 鄭 純 惠
法官 徐 福 晋
法官 邱 景 芬
法官 管 靜 怡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陳 禹 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