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等
最高法院(民事),台上字,113年度,1574號
TPSV,113,台上,1574,202409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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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台上字第1574號
上 訴 人 周 賢 吉
訴訟代理人 張 靜 怡律師
被 上訴 人 周陳玉雲
訴訟代理人 趙 建 和律師
趙 連 泰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
國113年5月29日臺灣高等法院第二審判決(111年度重家上字第1
3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上訴第三審法院,非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又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且提起上訴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暨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其依 民事訴訟法第469條之1規定提起上訴者,並應具體敘述為從 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 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另第三審法院應於上訴聲明之範圍 內,依上訴理由調查之。同法第467條、第468條、第470條 第2項、第475條本文各有明定。是當事人提起上訴,如依同 法第469條規定,以原判決有所列各款情形之當然違背法令 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表明該判決有合於各該條款 規定情形之具體內容,及係依何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 具體事實;如依同法第469條之1規定,以原判決有前條以外 其他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 表明該判決所違背之法令條項,或有關司法院解釋或憲法法 庭裁判字號,或成文法以外之習慣或法理、法則等及其具體 內容,暨係依何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具 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 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上訴狀或理由書如未依 上述方法表明,或其所表明者與上開法條規定不合時,即難 認為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其上訴自非合法。另第三審法院 就未經表明於上訴狀或理由書之事項,除有民事訴訟法第47 5條但書情形外,亦不調查審認。上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 第51條規定,於家事訴訟事件準用之。
二、上訴人對於原判決提起上訴,雖以該判決違背法令為由,惟 核其上訴理由狀所載內容,係就原審取捨證據、認定事實



、適用法律及遺產分割方法之職權行使,所論斷:被上訴人 與訴外人周昇煌於民國43年11月16日結婚,婚後未以契約訂 立夫妻財產制,育有上訴人及原審上訴人周賢清周娟如周賢宗(下就周賢清以次3人合稱周賢清3人)4名子女。周 昇煌於105年7月8日(下稱基準日)死亡,遺有原判決附表 (下稱附表)一之遺產,兩造及周賢清3人為其全體繼承人 ,應繼分各1/5。又周昇煌、被上訴人於基準日之婚後財產 各如附表三㈠、㈡「財產項目」欄所載(合稱婚後財產),其 價值如附表三「本院判斷」欄所示。是被上訴人依民法第10 30條之1第1項本文規定,得向周昇煌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差額 之半數,再行分割遺產。審酌附表一所示遺產之性質及繼承 人之意願,認先將附表一編號1、3至27之財產,及編號2系 爭土地價值新臺幣1,646萬2,267元部分(即相當於應有部分 160/1000),分配予被上訴人,以清償被上訴人所得請求之 夫妻剩餘財產差額;附表一編號2系爭土地其餘部分再依繼 承人應繼分比例分割,各受分配系爭土地應有部分168/1000 ;另編號30城南合作社股份,則由兩造按應繼分比例各分配 1/5。從而,被上訴人依民法第1030條之1、第1164條規定請 求就周昇煌所遺如附表一所示遺產為分割,為有理由,應予 准許,爰予分割如附表一「本院分割方法」欄所示等情,指 摘為不當,並就原審所論斷者,泛言未論斷,或違法,而非 表明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更未具體敘述 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 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難認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依 首揭說明,應認其上訴為不合法。末查,原審斟酌全辯論意 旨及調查證據之結果,就本件所涉爭點,依自由心證判斷事 實真偽,俱已說明心證之所由得,對其餘無礙判決結果而未 詳載部分,亦表明不逐一論駁之旨,尚非判決不備理由。又 兩造及周賢清3人於原審就被上訴人及周昇煌之婚後財產已 不爭執,原審並合法認定婚後財產之價值,上訴人就此指摘 原判決違背法令,顯有誤會。均附此說明。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 訴訟法第481條、第444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4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沈 方 維
法官 林 麗 玲
法官 陳 麗 芬
法官 游 悦 晨




法官 方 彬 彬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王 秀 月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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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