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確認理事會決議無效
最高法院(民事),台上字,111年度,1712號
TPSV,111,台上,1712,202409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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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台上字第1712號
上 訴 人 新北市新莊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蔣國川
訴訟代理人 徐維良律師
陳繼民律師
被 上訴 人 潘天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理事會決議無效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
國111年1月25日臺灣高等法院第二審判決(110年度上字第689號
),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上訴第三審法院,非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又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且提起上 訴,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 其具體內容,暨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其 依民事訴訟法第469條之1規定提起上訴者,並應具體敘述為 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 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另第三審法院應於上訴聲明之範 圍內,依上訴理由調查之。同法第467條、第468條、第470 條第2項、第475條本文分別定有明文。是當事人提起上訴, 如依同法第469條規定,以原判決有所列各款情形之當然違 背法令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表明該判決有合於各 該條款規定情形之具體內容,及係依何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依同法第469條之1規定,以原判決有前 條以外其他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 由書應表明該判決所違背之法令條項,或有關司法院大法官 解釋或憲法法庭裁判,或成文法以外之習慣或法理、法則等 及其具體內容,暨係依何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並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 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上訴狀或理由 書如未依上述方法表明,或其所表明者與上開法條規定不合 時,即難認為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其上訴自非合法。另第 三審法院就未經表明於上訴狀或理由書之事項,除有民事訴 訟法第475條但書情形外,亦不調查審認。
二、本件上訴人對於原判決提起上訴,雖以該判決違背法令為由 ,惟核其上訴理由狀所載內容,係就原審取捨證據、認定事



實、適用法律之職權行使所論斷:上訴人於民國109年8月20 日召開系爭理事臨時會,就原判決附表二所示申請人黃國祥 等92人申請入會、變更審查案(下稱系爭入會審查案),作成 全數通過之決議(下稱系爭決議),涉及黃國祥等92人能否成 為上訴人各區之選舉權人,或有無登記參與各區會員代表人 之候選人資格,被上訴人為上訴人之會員,任職常務監事, 其提起本件確認之訴,自有確認利益。農會理事會議之召集 程序或決議方法有瑕疵時,該理事會決議之效力如何,農會 法暨相關法令均無明文規定,考量農會理事會為農會之權力 中樞,為充分確認其權力運作之合法、合理,及其決議之內 容符合所有會員之權益,自應嚴格要求理事會議之召集程序 及決議方法均須符合法律之規定,倘有違反,其決議當然無 效,尚非僅得撤銷。查農會法施行細則第36條第1項明定, 農會各種法定會議,應於開會7日前將召集事由及提議事項 通知出席人,並報主管機關備查,但屬於緊急事項者,得縮 短通知日程。系爭入會審查案屬一般常態性議案,為系爭理 事臨時會開會當日所新增,自始未通知各理事,與上開規定 有違,是系爭決議無效等情,指摘其為不當,並就原審已論 斷或其他於判決結果無影響者,泛言未論斷或論斷違法,而 非表明該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暨依訴訟資料合 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亦未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 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 性之理由,難認其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依首揭說明,應認 其上訴為不合法。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481條、第444 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1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李 寶 堂
法官 吳 青 蓉
法官 賴 惠 慈
法官 林 慧 貞
法官 許 紋 華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林 書 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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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