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定應執行刑聲明不服
最高法院(刑事),台聲字,113年度,198號
TPSM,113,台聲,198,202409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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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台聲字第198號
聲 明 人 王柏璟



上列聲明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定應執行刑案件,對於本院
中華民國113年8月14日駁回其抗告之裁定(113年度台抗字第146
4號),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駁回。
理 由
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請或聲明。本件聲明人王柏璟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定應執行刑案件,經本院裁定駁回其抗告後,復具(刑事抗告)狀對本院裁判聲明不服,殊為法所不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5  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段景榕
法 官 洪兆隆
法 官 汪梅芬
法 官 許辰舟
                 法 官 何俏美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珈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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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