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台聲字第198號
聲 明 人 王柏璟
上列聲明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定應執行刑案件,對於本院
中華民國113年8月14日駁回其抗告之裁定(113年度台抗字第146
4號),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駁回。
理 由
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請或聲明。本件聲明人王柏璟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定應執行刑案件,經本院裁定駁回其抗告後,復具(刑事抗告)狀對本院裁判聲明不服,殊為法所不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5 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段景榕
法 官 洪兆隆
法 官 汪梅芬
法 官 許辰舟
法 官 何俏美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珈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