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最高法院(刑事),台上字,113年度,3804號
TPSM,113,台上,3804,202409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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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台上字第3804號
上 訴 人 湯堯文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中
華民國113年6月26日第二審判決(113年度上訴字第1612號,起
訴案號: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5671、18684號)
,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377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 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 決違背法令為法定要件,如果上訴理由書狀並未依據卷內訴 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 或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 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 程式,予以駁回。
二、本件原判決維持第一審論上訴人湯堯文以共同運輸第二級毒 品罪,處有期徒刑11年及諭知相關沒收之判決,駁回上訴人 在第二審之上訴,已載敘其量刑審酌所憑之證據及裁量之心 證理由。上訴意旨僅謂本案量刑過重,請求重新量刑為唯一 理由,而於原判決如何違背法令並無一語涉及,自屬違背法 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又本件既從程序上駁回,所請重新 量刑,無從斟酌,附此敘明。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95條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1 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梁宏哲
法 官 楊力進
法 官 周盈文
法 官 劉方慈
法 官 陳德民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張齡方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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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