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最高法院(刑事),台上字,113年度,3474號
TPSM,113,台上,3474,202409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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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台上字第3474號
上 訴 人 TRAN DANG DAT(中文名:陳登達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臺
中分院中華民國113年5月2日第二審判決(113年度上訴字第88號
,起訴案號: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6569號),提
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377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 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 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上訴理由書狀並非 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  適用不當,或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  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違背  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
二、本件原判決維持第一審論處上訴人TRAN DANG DAT(中文名 :陳登達)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刑,並宣告於刑之執行完畢或 赦免後驅逐出境,及諭知相關沒收之判決,而駁回上訴人在 第二審之上訴,已併引用第一審判決書之記載,詳敘其所憑 之證據及認定之理由。並對如何認定上訴人另案(即本院11 3年度台上字第983號案)所為製造第二級毒品大麻之犯行, 與本案所為販賣大麻犯行,應予分論併罰,而非同一案件等 情,已依據卷內資料予以說明。又刑之量定屬法院得依職權 裁量事項,原判決已說明上訴人所為本件犯罪,如何在客觀 上不足引起一般人同情,並無情輕法重之情形,因而未適用 刑法第59條規定酌減其刑等情甚詳,核其此部分論斷,於法 並無不合。且已依刑法第57條所列各款事項而為量刑,並無 顯然失當或違反公平、比例及罪刑相當原則之情形,屬裁量 權之適法行使,自難遽指為違法。從形式上觀察,原判決並 無任何違背法令之處。上訴意旨置原判決之論述於不顧,猶 謂本案與另案為同一案件,另案判決既已確定,本件應為免 訴判決,且原判決未適用刑法第59條規定為不當,量刑亦違 反比例及罪刑相當原則云云,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



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揆之首揭說明,應認本件上訴為 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95條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9  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徐昌錦
法 官 何信慶
法 官 江翠萍
法 官 張永宏
法 官 林海祥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丁淑蘭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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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