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廢棄物清理法
最高法院(刑事),台上字,113年度,3405號
TPSM,113,台上,3405,202409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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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台上字第3405號
上 訴 人 詹佳峰



原審辯護人 黃品衞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等罪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中
華民國113年4月30日第二審判決(112年度上訴字第5781號,起
訴案號: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緝字第323、324號,109
年度偵字第10508號),由原審辯護人代為提起上訴,本院判決
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377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 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 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上訴理由書狀並未 指摘原判決有何違法,自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 予以駁回。
二、本件原審因檢察官明示僅對上訴人詹佳峰第一審判決之量刑 提起一部上訴,因而撤銷第一審所處之刑及定應執行刑部分 之不當量刑判決,改判處如原判決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有期 徒刑3年、7月,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3月,已說明如何審 酌量定之理由。
三、上訴意旨僅泛謂其當時已賠償被害人陳茂男新臺幣300萬元 ,於原審因未提出收據證明,導致原審並未審酌等語,對於 原判決究竟如何違背法令,未具體指摘,於本院未判決前仍 未提出補充理由,應認其上訴為不合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 回。又本件上訴人之上訴既非合法,而應從程序上駁回,上 訴人於上訴本院後始提出賠償收據影本為主張,本院自無從 審酌,附此敘明。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95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4   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梁宏哲
法 官 楊力進
法 官 周盈文
法 官 劉方慈
法 官 陳德民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張齡方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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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