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秘密保持命令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民秘聲上字,113年度,16號
IPCV,113,民秘聲上,16,202409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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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民秘聲上字第16號
聲 請 人 陳依纖
代 理 人 吳尚昆律師
葉思慧律師
相 對 人 賴蘇民律師
林怡州律師
孫德沛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本院113年度民專上再字第1號專利權權利歸屬等事
件,聲請核發秘密保持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賴蘇民律師、林怡州律師孫德沛律師就聲請人提出之「Fiona's algorithm 1與Fiona's algorithm 2之開發過程、詳細實際運作方式及程式碼」資料,不得為實施本院113年度民專上再字第1號訴訟以外之目的而使用之,或對未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開示。 
理 由
一、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1條第1項規定:當事人或第三人就 其持有之營業秘密,經釋明符合下列情形者,法院得依該當 事人或第三人之聲請,對他造當事人、代理人、輔佐人或其 他訴訟關係人發秘密保持命令:㈠當事人書狀之內容,記載 當事人或第三人之營業秘密,或已調查或應調查之證據,涉 及當事人或第三人之營業秘密。㈡為避免因前款之營業秘密 經開示,或供該訴訟進行以外之目的使用,有妨害該當事人 或第三人基於該營業秘密之事業活動之虞,致有限制其開示 或使用之必要。
二、聲請意旨略以:本院110年度民專上字第33號案件,已核發1 12年度民秘聲上字第15號秘密保持命令在案,今經聲請人另 提起再審之訴(案號:本院113年度民專上再字第1號,下稱 「本案」),本案再審被告另委任訴訟代理人賴蘇民律師、 林怡州律師孫德沛律師,為使案件順利進行並保護聲請人 所有之營業秘密,引用112年度民秘聲上字第15號秘密保持 命令所載保護之營業秘密、理由及禁止之內容,准許對再審 被告之訴訟代理人賴蘇民律師、林怡州律師孫德沛律師核 發秘密保持命令,命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就前開營業秘密 ,不得為實施再審訴訟以外之目的而使用之,或對未受秘密 保持命令之人開示。
三、本案依聲請人於本院110年度民專上字第33號案件聲請准予 對其提出之「Fiona's algorithm 1與Fiona's algorithm 2 之開發過程、詳細實際運作方式及程式碼」資料,核發前揭



本院112年度民秘聲上字第15號秘密保持命令在案,為求本 案核發秘密保持命令之一致性,兼顧相對人閱覽卷證之訴訟 上權益,有依前述規定限制相對人開示或使用前揭資料必要 ,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3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9  日 智慧財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汪漢卿
法 官 王碧瑩
法 官 曾啓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本秘密保持命令,自本命令送達相對人時起發生效力。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其住所或居所有遷移時,應向法院陳明。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丘若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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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