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著作權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民著訴字,112年度,71號
IPCV,112,民著訴,71,202409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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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民著訴字第7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布丁娛樂王國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信志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與被上訴人星樂國際娛樂股份有限公司間請
求確認著作權事件,上訴人即被告對於本院民國113年6月28日本
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繳納上訴費用新臺幣壹拾貳萬陸仟玖佰捌拾貳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理 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繳納裁判費,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分別定有明文;又上訴 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 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 此觀諸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定。二、兩造間因請求確認著作權事件,上訴人即被告(下稱上訴人 )不服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28日所為第一審判決而提起上訴 ,惟上訴人未繳納上訴費用。經查:依上訴人提出民事聲請 狀所載,上訴人係請求廢棄原判決等語,而係就其敗訴部分 全部提起上訴,上訴人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845萬元(見本院卷一第11頁),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12萬6,98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定 相當期間命上訴人補繳第二審裁判費如主文所示,逾期不繳 納,即依法駁回其上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6  日 智慧財產第四庭
法 官 李郁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張玫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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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星樂國際娛樂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布丁娛樂王國事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