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商標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民商訴字,112年度,37號
IPCV,112,民商訴,37,202409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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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民商訴字第3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彭振洋新竹市私立築科文理短期補習班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彭振剛私立築科文理短期補習班間請求
侵害商標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8
月23日本院112年度民商訴字第37號民事判決不服,提起上訴,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上訴費用新臺幣陸萬柒仟壹佰參拾柒元,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具狀補正上訴理由。    理 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繳納裁判費, 並以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441 條第1項第4款分別定有明文。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 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 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諸民事訴訟法第44 2條第2項自明。
二、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彭振剛私立築科文理短期補習班間請求 侵害商標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於民國 113年8月23日所為第一審判決而提起上訴,惟上訴人未繳納 上訴費用。查上訴人係就其敗訴部分全部提起上訴,上訴訴 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41萬7,85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6萬7,13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定相 當期間命上訴人補繳第二審裁判費如主文所示,逾期不繳納 ,即依法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所提出之上訴書狀,亦未具 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補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 智慧財產第一庭
法 官 汪漢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洪雅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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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