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營業秘密法等
智慧財產法院(刑事),重附民上字,110年度,8號
IPCM,110,重附民上,8,202409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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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0年度重附民上字第8號
上 訴 人 冠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冠宇
訴訟代理人 吳尚昆律師
葉思慧律師
林伯榮律師
熊誦梅律師
被 上訴 人 永合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 代表 人 翁榮財


被 上訴 人 蔡政達

方敏郎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呂光律師
張聰耀律師
曾鈺珺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被上訴人違反營業秘密法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南地
方法院中華民國110年9月27日第一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0
7年度重附民字第9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於民國112年2月15日修正公布,並自 同年8月30日起施行,而依該法第75條第2項規定,該法施行 前,已繫屬於法院之智慧財產刑事案件及其附帶民事訴訟, 適用該法修正施行前之規定。本案係在110年12月22日繫屬 於本院,此有卷附蓋有上開收文日期章戳之臺灣臺南地方法 院110年12月21日南院武刑冬107重附民9字第0000000000號 函1紙存卷為憑,自應適用112年8月30日智慧財產案件審理 法修正施行前之規定。
二、按審理修正前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23條案件之附帶民事訴 訟,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 受理者,應以判決駁回之,修正前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27 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被上訴人翁榮財蔡政達方敏郎被訴違反營業秘密法等案件,前經原審以107年度重



訴字第4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檢察官不服原審刑事判決提 起上訴後,業經本院以110年度刑智上訴字第7號刑事判決駁 回上訴在案,參照首揭規定,原審駁回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 及其假執行之聲請,經核並無不合,上訴人指謫原判決不當 ,求為判決如上訴之聲明,為無理由,應予駁回。據上論斷,應依修正前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條,刑事訴訟法第490條前段、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4  日 智慧財產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蔡慧雯
法 官 彭凱璐
法 官 李郁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奎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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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永合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冠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