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信用卡消費款
旗山簡易庭(民事),旗小字,113年度,98號
CSEV,113,旗小,98,202409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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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旗小字第98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訴訟代理人 張明賢
被 告 張翠萍
上當事人間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24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萬伍仟捌佰貳拾貳元,及其中新台幣貳
萬伍仟參佰貳拾參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一月二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並應給付原告自裁判確定之
翌日起至訴訟費用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7  日
        旗山簡易庭 法 官 盧怡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
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秋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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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