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租金等
新店簡易庭(民事),店補字,113年度,666號
STEV,113,店補,666,202409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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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店補字第666號
原 告 和雲行動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富來



原告因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謝伸樺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669元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聲請支付命令所繳聲請費500
元,尚應補繳裁判費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第6款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新北市
○○區○○路0段000號)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林易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品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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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和雲行動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