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新店簡易庭(民事),店補字,113年度,651號
STEV,113,店補,651,202409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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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店補字第651號
原 告 周家豪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秀峰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5,950元,應徵裁
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
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許容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周怡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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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