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店簡字第15號
原 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萬祥
訴訟代理人 楊承昕
被 告 阮氏貞
阮清歡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傑、被告蘇岳昶即迅安企業社間請求侵權行為
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9日所為裁定撤銷。
理 由
查被告王傑於本件民國113年5月15日判決後之同年6月19日死亡,本院前於113年8月9日裁定由被告王傑之妻阮氏貞、女阮清歡承受訴訟。而阮氏貞、阮清歡聲請拋棄繼承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於113年8月23日准予備查(案列該院113年度司繼字第2782號),則本院前所為由其2人為被告王傑之承受訴訟人並續行訴訟之裁定應予撤銷。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李陸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張肇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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