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新店簡易庭(民事),店小字,113年度,785號
STEV,113,店小,785,202409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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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3年度店小字第785號
原 告 葉亭芸(原名葉玉晴

被 告 利儒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本院112年度附民字第1185號),
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00,000元,及自民國112年11月5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100,000元為原告預供擔保
後,得免為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本件為小額訴訟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之規
定,僅記載主文及理由要領
二、原告主張被告雖預見將自己之金融帳戶提供予他人使用,可能被用以收取詐欺他人所得贓款,藉以掩飾並隱匿犯罪所得之來源及去向,仍基於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洗錢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11年9月27日13時23分前同日某時,在臺灣地區不詳地點,將其申設之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甲帳戶)、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乙帳戶)存摺、提款卡、網路銀行帳號及密碼提供給某不詳詐欺集團(下稱系爭詐欺集團)充作人頭帳戶。系爭詐欺集團成員取得甲帳戶、乙帳戶後,即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於111年9月1日某時,使用通訊軟體LINE暱稱「Ray」向原告佯稱:註冊「pc24buyer」網站帳號並購買虛擬貨幣可得到回饋金云云,令原告陷於錯誤,於111年9月27日17時30分許分別匯款2筆50,000元,合計100,000元至甲帳戶中,再由系爭詐欺集團成員將甲帳戶中之320,000元於同日17時33分許,先轉匯至乙帳戶後,再行轉匯至訴外人傅國書在中國信託銀行申設之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丙帳戶)以層轉一空,以掩飾並隱匿該等贓款之來源及去向,致原告受有100,000元之損失,被告既提供甲帳戶、乙帳戶予系爭詐欺集團使用,就原告所受之損失自亦應負賠償之責,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提起本件訴訟等情,業據本院112年度訴字第691號刑事判決(下稱本件刑案)認定明確,核與原告於本件刑案警詢時之指述相符(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1186號卷【下稱偵21186號卷】第49至53頁),且有原告與系爭詐欺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截圖、甲帳戶申登入資料及交易明細、乙帳戶登入資料及交易明細、丙帳號登入資料及交易明細等件可佐(偵21186號卷第94、101、103、21至35頁;本院112年度訴字691號卷二第21至28、151至182頁),並經本院職權調閱本件刑案卷宗核閱無誤;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復未提出書狀答辯供本院斟酌,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準用同條第1項,視同自認;本院審酌前揭書證,堪信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實。是原告請求被告賠償因詐騙所受而未獲賠償之損失100,000元,自屬有據。三、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請求被告 給付原告100,000元,及自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繕本送達翌 日即112年11月5日〔本件起訴狀繕本於112年10月25日寄存送 達,此有回證1份可證(本院112年度附民字第1185號卷第9 頁),依民事訴訟法第138條第2項規定,自寄存之日起,經 10日即112年11月4日發生送達效力〕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 利率5%計算之遲延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四、本件係適用小額程序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 6條之20條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392條第 2項依職權宣告被告如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經 本院斟酌後,核於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述,併此 敘明。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另本件係刑事附 帶民事訴訟,而由本院刑事庭移送民事庭者,依刑事訴訟法 第504條第2項之規定,不需徵收裁判費,且至本件言詞辯論 終結時,亦未發生其他訴訟費用,故無從確定訴訟費用之數 額。惟仍依民事訴訟法第87條第1項之規定,諭知訴訟費用 之負擔,以備將來如有訴訟費用發生時,得確定其負擔,併 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林易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黃品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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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