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店小字第1226號
原 告 新店境園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易幼謨
被 告 廖金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代墊修繕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 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經本院 於民國113年8月30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 費500元,該裁定業於113年9月6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 稽。惟原告逾期迄未補繳判費,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 查詢清單、答詢表附卷可參,是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 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林易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及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品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