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新簡補字第130號
原 告 薛龍雄
訴訟代理人 王思舜律師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徵收裁判費
,此為起訴必要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
其他要件,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則有同法第249條第1項可資參照。
二、上原告與被告吳啟彰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前經
調解不成立,應行訴訟程序及依上開規定徵收裁判費。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55,922元,應徵收裁判
費28,324元。爰限原告於民國113年9月20日前向本庭(臺南
市○市區○○路0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
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許蕙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柯于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