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新簡字第327號
原 告 魏春梅
林士能
被 告 蔡鼎綸
蘇臻怡即鼎臻企業社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薛筱諭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正本如附表所示之主文及事實及理由欄之內容,應更正為如附表所示之內容。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 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判決有如附表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6 日 新市簡易庭 法 官 陳尹捷
附表:
欄 位 原判決之內容 更正後之內容 主文欄第1項 被告應給付原告魏春梅…… 被告「蔡鼎綸」應給付原告魏春梅…… 主文欄第2項 被告應給付原告林士能…… 被告「蔡鼎綸」應給付原告林士能…… 主文欄第4項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五十二,餘由原告負擔。 訴訟費用由被告「蔡鼎綸」負擔百分之五十二,餘由原告負擔。 主文欄第5項 ……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參萬零肆佰伍拾元、參拾萬捌仟肆佰參拾伍元,各為原告魏春梅、林士能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但被告「蔡鼎綸」如以新臺幣參萬零肆佰伍拾元、參拾萬捌仟肆佰參拾伍元,各為原告魏春梅、林士能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欄三、本院得心證之理由㈠倒數第2行 ……而被告需依民法第188…… ……而被告「蘇臻怡即鼎臻企業社」需依民法第188…… 事實及理由欄三、本院得心證之理由㈡第9行 ……原告自得請求被告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 ……原告自得請求被告「蔡鼎綸」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 事實及理由欄四、 綜上所述,被告應各給付原告魏春梅、林士能 …… 綜上所述,被告「蔡鼎綸」應各給付原告魏春梅、林士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吳佩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