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新市簡易庭(民事),新小字,113年度,524號
SSEV,113,新小,524,202409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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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新小字第524號
原 告 黃志帆
被 告 李俊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 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 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第1項 第6款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4日以 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裁判費1,000元,該 裁定業於113年9月9日送達原告,惟原告迄未補繳裁判費等 情,此有送達證書、本院新市簡易庭詢問簡答表、本院答詢 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稽,原告逾期迄未 補正,其訴顯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 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6  日 新市簡易庭 法 官 陳尹捷
上開正本核與原本相符。
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吳佩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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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