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新司調字第124號
聲 請 人 陳温柔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蘇1、蘇2、蘇3間請求拆屋還地及不當得利
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 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 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 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等建造之未保存登記建物占用聲 請人所有之台南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為請求相對人 等拆除建物越界部分及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而聲請本件調 解。
三、查聲請人之上開聲請未據載明相對人年籍資料,前經本院於 民國(下同)113年8月12日通知於文到15日內提出相對人等戶 籍謄本及未保存登記建物門牌號碼,該通知已於同年月15日 送達聲請人。惟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致本院無法特定相對 人而無法通知相對人等到場調解,亦難期待渠等到場參與調 解,堪認本件無調解成立之望。揆諸前開規定,爰以裁定駁 回本件調解之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黃品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