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六簡聲字第10號
聲 請 人 陳真真
居雲林縣○○市○○街00號(指定送 達)
上列當事人因與相對人吳克恕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本院113
年度六簡調字第165號),聲請法官迴避,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迴避,徵收裁判費新臺幣5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 之19第2項第1款定有明文,此為聲請必備之程式。又當事人 聲請迴避時,如未繳納裁判費,即屬欠缺法定要件,法院應 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補正,應以聲請不合法,裁定駁回其 聲請。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法官迴避,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 113年8月30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裁定於 同年9月9日為寄存送達(至同年9月19日發生送達效力), 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有多元化案件 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及本院收費答詢表等件附卷可參,其聲請 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 斗六簡易庭 審判長法 官 鍾世芬
法 官 潘雅惠
法 官 楊謹瑜
以上正本係依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蕭亦倫